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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上交所、机构公告,投行业务新闻整理,转载请注明源自。
收到受理通告书的日期:2021 年 8 月 1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6 月 18 日
受理法院的名叫作: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相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状况和发展状况(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姓名或名叫作: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机构
法定表率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肖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被告一名叫作: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机构法定表率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江洪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被告二姓名:江洪法定表率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待定、待定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同为生产经营数码喷绘印刷设备的企业。原告于 2020 年 4 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叫作“上交所”)提交首次公研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后于同年 10 月撤回申请材料。原告认为其递交申请公研发行上市的材料后、在上交所审核时期,被告一连续向上交所提交含有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举报信多达十余封,诱发各路媒介关注,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商场信誉,并对原告 IPO 导致严重消极影响,原告认为被告一的行径形成商场诋毁,因此呢向法院提起诉讼。(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1、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损害原告商场信誉的不正当竞争行径;
2、请求判令二被告在被告一机构官网首页明显位置连续 30 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3、请求判令二被告在《中国证券报》的明显位置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4、请求判令二被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函澄清,为原告消除影响(函件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5、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 1 亿;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恰当花费暂计人民币 39 万元;
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花费(受理费、保全费等)。
3、这次公告的诉讼对机构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一)这次诉讼对机构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这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机构经营无影响。
(二)这次诉讼对机构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这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机构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4、其他应说明的事项这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机构经营无影响,暂时没法预计这次诉讼对机构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重视投资危害。
5、备查文件目录立案通告书(2021)粤 03 民初 4873 号。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机构
董事会
2021 年 8 月 17 日2020年11月12日,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机构因发行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或保荐人撤销保荐按照《审核规则》第六十七条(二),上交所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深圳汉弘数字印刷集团股份有限机构是一家以数字喷墨打印技术为核心,集开发、生产、营销、售后服务于一体的工业数字印刷综合处理方法供给商,专业为客户供给数字喷墨印刷设备、软件、墨水、配件及专业服务,制品应用涵盖宣传、家装、成衣、纺织、包装、书刊、标签、印刷电路板以及 3C 电子等行业。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发行人的实质掌控人为肖迪先生。肖迪先生: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科研生学历;1995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在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项目审查处工作;1997 年 8 月至 1999 年 10 月,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核部工作;1999 年 10 月至 2005 年 5 月,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机构总监;2005 年 6 月至 2010 年 5 月,任深圳星海科技有限机构总经理;2010 年 5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深圳市汉拓数码有限机构董事长、总经理;2016 年 6 月至2019 年 11 月,任汉弘图像董事长、总经理;2019 年 11 月迄今,任汉弘集团董事长。核心技术人员赵义发,男,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1998 年 7 月至 2002 年 1 月,任广州万宝冷机集团有限机构工程研发部电气工程师;2002 年 2 月至 2009 年 11 月,任深圳润天智图像技术有限机构技术研发部电气工程师;2009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1 月,任汉弘图像开发总监;2019 年11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汉弘集团开发总监;2020 年 1 月迄今,任弘博智能总经理。申报稿表示核心技术人员涉诉危害1、关联诉讼的基本状况及发展(1)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机构(原告)诉赵义发、李晓刚(被告)侵犯商场奥密案机构核心技术人员之一赵义发和员工李晓刚曾在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机构(以下简叫作“润天智”)任职,以上二人从润天智离职后先后入职机构子机构汉拓数码并参与汉拓数码关联数码打印设备的开发工作。汉拓数码于 2010 年 7 月推出 HT2512UV 平板数字喷墨机,润天智认为该制品与其生产的 PP2512UV 平板喷绘机的喷头掌控板程序、打印驱动程序的 8 段源代码相同,并认为赵义发和李晓刚将其商场奥密披露给汉拓数码,用于生产与润天智类似的喷绘机。2011 年 5 月 10 日,润天智向深圳市公安局举报赵义发、李晓刚侵犯其商场奥密,深圳市公安局于 2011 年 7 月 8 日立案,并依法对汉拓数码的办公场所进行搜查,扣押了涉案电脑(含关联源代码文件)。2018 年 1 月 29 日,深圳市公安局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 2 月 9 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叫作“龙岗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龙岗区检察院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19 日和 2018 年 5月 16 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弥补侦查。2018 年 7 月 20 日,龙岗区检察院下达“深龙检刑不诉[2018]404 号”和“深龙检刑不诉[2018]405 号”《不起诉决定书》,经龙岗区检察院审查并退回弥补侦查,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认定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要求,决定对赵义发、李晓刚不起诉。2019 年 1 月 8 日,润天智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认为被告违反其与原告签署的《保密协议》约定,侵犯原告商场奥密,请求人民法院以侵犯商场奥密罪判处被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0 万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下达“(2019)粤 0307 刑初196 号”《刑事裁定书》并作出裁定,法院认为润天智起诉被告人赵义发、李晓刚形成侵犯商场奥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可排除恰当可疑,依法驳回润天智对被告的起诉。2020 年 1 月 12 日,润天智就以上一审裁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 年 3 月 31 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以上上诉案件。计划于2020 年 8 月 14 日开庭审理。(2)润天智(原告)诉汉拓数码、汉弘集团(被告)侵犯技术奥密2020 年 6 月 12 日,润天智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上披露一则公告,即《深圳市润天智数字设备股份有限机构触及诉讼公告》,按照该公告的披露信息,润天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认为,案外人赵义发、李晓刚、饶佳旺在润天智任职时期,参与 PP2512UV、PP1816UV 等型号平板喷绘机的开发工作,该等人员离职后加入汉拓数码,将其把握的商场秘密披露、供给给汉拓数码,因其认为汉拓数码生产、营销 HT2512UV 平板喷绘机侵犯其技术奥密,故起诉汉拓数码、汉弘集团并请求判令停止侵犯其涉案技术奥密,停止生产和营销侵权商品,删除及销毁包括其商场奥密的数据、文件和文档,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 109,695,365.05 元及维权恰当支出 350,000 元。经登录广东诉讼服务网的微X小程序“粤公正”查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8 月 5 日立案,案号为:(2020)粤 03 民初 3671 号。截止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该案尚未开庭。相关以上诉讼的详细状况详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项”之“3、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2、关联诉讼对机构业务经营的详细影响与危害(1)关于润天智起诉赵义发和李晓刚案日前,赵义发担任机构子机构弘博智能总经理,是机构核心技术人员之一,李晓刚担任机构子机构弘锐精细开发经理。赵义发、李晓刚未侵犯润天智商场奥密,润天智诉讼请求被二审法院支持的概率较小。若赵义发、李晓刚在以上诉讼二审中败诉,则直接引起该二人离职,导致机构开发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流失,并可能会对机构及子机构汉拓数码与润天智的民事诉讼产生有害影响。但润天智起诉机构及汉拓数码、赵义发、李晓刚案件触及的机型不触及机构报告期内及日前的核心技术、其他技术及主营业务制品,因此呢不会对机构核心技术、开发、生产经营、财务情况等产生重大有害影响。(2)关于润天智起诉机构及子机构汉拓数码案机构报告期内及日前的核心技术、其他技术及主营业务制品与涉案的HT2512UV 制品及关联技术相比,已然出现了重大变化。润天智起诉机构及汉拓数码、赵义发、李晓刚案件触及的机型不触及机构报告期内及日前的核心技术、其他技术及主营业务制品。机构及其子机构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形。日前在侵犯商场奥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重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联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径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根据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质损失确定;实质损失难以计算的,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质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按照侵权行径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最有害状况下,若汉拓数码、汉弘集团被法院认定侵犯润天智的商场奥密,按照以上规定,汉拓数码、汉弘集团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可能为以下三种状况:①润天智为主张其被侵权,首要应举证其订单实际减少量,但因为当时国内外生产 2512UV 平板打印机的厂家众多,应难以判断该等损失与汉拓数码有直接相关,且润天智在其诉讼请求中未能知道订单减少量或实质损失金额。即便其能够举证其减少的订单与汉拓数码新增订单存在密切相关,但减少订单金额最高亦不会超过汉拓数码营销搭载北极星喷头的 HT2512UV 平板打印机的金额。②汉拓数码自 2010 年起累计营销的搭载北极星喷头的 HT2512UV 平板打印机所实现的营销收入约为 730 余万元,按照关联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通常根据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若润天智主张根据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利益确定其赔偿数额,则应按照以上营销收入及营业利润率进行计算。③若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权利人的损失或侵害人的获利状况,或提交的证据未被人民法院采纳,则人民法院按照侵权行径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呢,假设法院认定机构及汉拓数码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侵犯了润天智的商场奥密并给润天智导致损害,对润天智的赔偿预计将不超过 500 万元。就以上纠纷可能带来的赔偿危害,机构的实质掌控人肖迪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出具书面承诺:“倘若因这次案件败诉引起汉拓数码及发行人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关联诉讼花费,或因这次诉讼引起机构的生产、经营遭受损失,自己将承担机构因这次诉讼产生的侵权赔偿金、案件花费及生产、经营损失”。因此呢,上诉赔偿金额不会给发行人导致重大有害影响,也不会对这次发行形成实质阻碍。发行人重点财务数据及重点财务指标全文完,倘若爱好,请点亮“在看”并放到圈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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